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