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在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