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在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