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河流、水库、坝塘发展水产养殖业,加强渔政管理。严禁毒鱼、电鱼和炸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完善城乡供电网,改造山区农电网,鼓励各种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建设蓄水、引水、防洪、抗旱、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各类水利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市给予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