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