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拉祜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适当配备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