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拉祜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适当配备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