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干,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