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干,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干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