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