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