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葡萄种植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葡萄的品种、数量、来源;(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