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葡萄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