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向葡萄种植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禁止在葡萄种植地堆放、贮存、填埋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