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葡萄种植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向葡萄种植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禁止在葡萄种植地堆放、贮存、填埋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