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后,应当为其建立记录档案,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时,应当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方案,并将保护方案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