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团体,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和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筑物和场所;

(二)依法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传授技艺、文化展示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推广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推广活动,可以有偿收费。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