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团体,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和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筑物和场所;(二)依法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传授技艺、文化展示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推广活动。开展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推广活动,可以有偿收费。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