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烟草专卖检查,也可以在车站、浮桥、收费站、货运站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