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二)经营、储存、运输无专卖标识(有合法证明的储存、运输除外)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三)非法收购、销售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四)经营、储存、运输走私卷烟、雪茄烟或者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五)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