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