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