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