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或者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