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归还失主或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