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不得擅自处理。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