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在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农业生产的耕作深度不得超过四十厘米。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