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