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数据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拒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