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