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二)集中住宅区;

(三)煤炭禁燃区;

(四)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

(五)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

(六)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