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煤尘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二)集中住宅区;(三)煤炭禁燃区;(四)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五)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六)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