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煤尘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储煤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