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