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