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