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