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