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限期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