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