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