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