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等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普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安排一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