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气象、海事、消防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