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准确报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