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的安全关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