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的安全关口。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