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内设职能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联防联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