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上风电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和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