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检修中进行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断路作业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关作业。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监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