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