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年度用水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
(二)编制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而未做论证的或者论证报告缺失节水评价内容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取用水申请的;
(四)用水计量、统计调查弄虚作假的;
(五)供水应急处理不及时或者失当的;
(六)接到节约用水违法行为投诉或者举报后不予处理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