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违规记录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