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对城镇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