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示范区和节水载体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示范区和节水型机关、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学校等节水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推进和规范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