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行业用水定额以及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