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