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管理责任人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申请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文物级别向文物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