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管理责任人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申请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文物级别向文物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