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