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许可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